周俊生(財經評論員)
  湖北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這個被稱為湖北公積金“新政16條”的文件亮點頗多,其中對外來務工人員、低收入群體使用公積金作出了明顯傾斜。通知要求明確在湖北省範圍內異地購房的家庭,都可以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來辦理購房貸款,湖北境內各市縣將實現繳存異地互認與轉移接續。
  湖北省作出的這個規定,打破了公積金貸款只能在繳存地購房的原有規定,對於收入並不高的農民工來說,為他們在原籍家鄉購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打開了原來封閉的制度通道,既可以減輕他們購房的財務壓力,又可以促進其原籍地的住房消費。
  湖北這條新政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打破了原來在公積金制度上的身份歧視,使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通過公積金這個紐帶實現了身份公平。按照原有規定,公積金是面向城鎮職工建立的一種住房互助基金,這一規定排除了大量不具有城鎮戶籍的農民工分享制度紅利的機會,造成了社會福利的不公。在用工制度完善以後,農民工雖然也可以參與公積金制度並且在城市購房。但對農民工來說,一方面很多人面對城市的高房價無力購房,另一方面也有人捨不得丟棄老家,但他們卻不能利用公積金在其戶籍所在地購房,這就使相當一部分農民工參與公積金失去了實際的意義。
  允許公積金異地購房,這一規定的主要意義就在於打破了原有的戶籍限制,使農民工能夠按照自己的經濟能力和意願在工作地和戶籍地自由選擇安家立業。但是,就湖北的這個“新政16條”來說,它雖然在公積金制度的改革方面跨越了一步,但實際的受惠者可能又是很有限的。具體地說,湖北省內的農民工,並不局限在省內的城市打工,更多的農民工其實已經進入了省外的大城市,這部分人雖然在工作地也能參與公積金制度,但如果他們所在省市未像湖北那樣允許公積金異地使用,那麼,他們要想在湖北老家購房,就難以享受到公積金的幫助。由此可見,目前公積金的地域管理制度已經限制了公積金在支持農民工購房、促進住房消費方面能夠發揮的作用。而要改變這一現狀,就有必要把湖北的“新政16條”向全國推行,實現全國範圍的公積金異地互認和異地使用。
  今年10月,住建部、財政部和央行已經聯合發文,要求各地實現公積金繳存異地互認和轉移接續,並推進異地貸款業務,湖北的這個規定正是在“兩部一行”通知上所作出的政策落地。必須指出的是,“兩部一行”提出的只是一種原則性要求,它的落實需要各地制訂具體的政策措施。但由於地方政府在公積金運轉過程中掌握了太多的權力。看來,允許公積金異地購房向全國推行,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打破本位主義,另一方面還要為公積金在全國自由運轉建立起更科學的制度,存量寬裕地區的公積金應該實現與緊缺地區的互通,以此來解決部分地區由此產生的後顧之憂。  (原標題:公積金異地購房需儘快全國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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